住建厅:申报施工二、三级资质,满足条件者即可当场审批!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和管理措施》的通知。 1、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自贸试验区范围外的建筑业企业, 企业在申报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 企业在申报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工商登记、人员社保证明材料。 具体如下: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一、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一)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1、以下资质(新申请、增项)纳入改革试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改革: (1)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部分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2、登记地址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3、申报的企业自行比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5)上述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4、材料要求 (1)审批阶段 ①填写并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 ②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的本告知承诺书的扫描件。 (2)核查阶段 企业按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资产、人员、业绩等资质条件提交材料,配合核查。 5、监管措施 (1)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制审批发证后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企业承诺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建筑业企业业绩要进行实地核查,对企业申报业绩的真实性、基建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个人业绩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人员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关指标和个人在业绩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对于无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 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将其违法行为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 (2)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对群众举报问题较多、存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建设工程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行政处罚情况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3)加强信用监管,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将依法查处的企业虚假承诺、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向有关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用记录,加强与其他执法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6、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后6个月内完成核查。 7、法律责任 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对于无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将其违法行为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证书,因被依法撤销或撤回行政许可决定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由申请企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1、优化审批服务。 企业在申报建筑业企业(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核查比对。对于能与工商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部门实现共享的数据信息,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工商登记、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表所填报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时运用信息共享手段核查企业申报的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缴纳情况。 2、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对群众举报问题突出的地区企业业绩开展专项核查。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者撤销其资质。 (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二、施工总承包部分二级、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部分三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一)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1、以下资质进行改革试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 (1)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3)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4)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以上资质许可事项包括新申请、增项、升级。 2、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3、申报的企业自行比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5)上述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4、材料要求 (1)审批阶段 ①填写并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 ②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的告知承诺书的扫描件。 (2)核查阶段 企业按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资产、人员、业绩等资质条件提交材料,配合核查。 5、监管措施 (1)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制审批发证后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企业承诺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建筑业企业业绩要进行实地核查,对企业申报业绩的真实性、基建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个人业绩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人员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关指标和个人在业绩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对于无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 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将其违法行为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 (2)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对群众举报问题较多、存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建设工程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行政处罚情况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3)加强信用监管,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将依法查处的企业虚假承诺、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向有关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用记录,加强与其他执法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6、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后6个月内完成核查。 (二)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1、优化审批服务。 健全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企业在申报建筑业企业(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核查比对。对于能与工商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部门实现共享的数据信息,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工商登记、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表所填报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时运用信息共享手段核查企业申报的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缴纳情况。 2、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对群众举报问题突出的地区企业业绩开展专项核查。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者撤销其资质。 (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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