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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10月20日起将不需省级主管部门初审

发表时间:2018-01-17 11:52来源:建筑资质网

一、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内容的修改

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申请材料的收集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明确申请材料报批时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3、缩短作出决定时间缩短:初始注册时间由50天缩短为30天;变更、延续注册时间由15天缩短为10天。
4、由国务院住建部核发证书: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二、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内容的修改

1、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申请材料的收集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明确补齐材料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资质审查时间缩短:由原来的90天缩短为40天(除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
4、部分专业资质审核时间缩短: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审核时间由20天缩短至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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